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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房的呼和浩特人一定要看

发布时间: 2018-11-23 11:05:40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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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相关负责人进行发布并答记者问。

据介绍,《条例》于2018年6月28日经呼和浩特市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该《条例》是内蒙古自治区涉及房屋安全管理立法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筹资金,对特殊困难群体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临时安置等进行适当补助。

《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安全鉴定、维修改造以及因使用不当、改变用途和结构等因素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治理。《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体制;确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和行为规范;健全了房屋安全鉴定制度;明确了危险房屋治理责任;明确了困难群体补助经费保障。

《条例》在安全责任上规定,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法定设计文件规定的该房屋建筑的使用年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第三方侵权行为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除外。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条例》指出,禁止任何人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室、拆改公共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违反者由旗县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2万元罚款。此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拆改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在建筑主体上开设洞口、增设门窗,拆改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违反者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房屋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影响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发布会上,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的重点工作是加快系统数据库建设,积极采集全市房屋的基础数据,建成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完损评价、坐落定位和影像资料的综合信息平台;将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在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困难人群的房屋解危救助、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等诸多方面逐步完善配套制度,尽快形成完善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 wu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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