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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今年出售公租房4000余套 购买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 2018-05-23 13:51:10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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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今年出售公租房4000余套,购买人需具备哪些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购买人为符合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报个人或家庭。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办法》,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出售:建设手续完善,满足办理房屋首次登记条件的;建设项目已竣工并分配满 3年的;房屋权属无纠纷、无争议,没有以其他任何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办法》规定,集中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依据市财政 局对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的评审成本(不含土地成本)确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原则上按照届时同 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 70%确定。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后 向社会公布实施;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或申请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办理商业银行贷款。

《办法》还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后,自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交易时,应当缴纳土地 收益补偿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价款,缴纳标准可参照《呼和浩特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相关部门认定的土地及基础设施配套综合成本价。

公共租赁住房上市交易后,房屋性质转 变为普通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 起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交易的,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机 构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出售价格结合折旧等因素综合确定;已购公共租赁住房上市转让的个人或家庭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责任编辑: zengqian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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