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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呼和浩特养老保险缴纳新标准

发布时间: 2017-11-20 10:46:43

来源: 综保网

分类: 房产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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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保”是指原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 ,致使养老保险费出现欠缴的现象。近年来,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深化,一些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关闭、破产或被兼并,大批职工分流下岗 ,“断保”人员急剧增加 ,因此,如何遏制参保职工的“断保”问题,已成为首府亟待解决的问题。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的参保人员中,处于“断保”状态的人员约占全部人数的 20%。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20%。而随着“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逐年增加,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也逐年增加,为此很多困难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普遍反映交不起养老保险费,这就导致“断保”人数不断增加。

今年我市要切实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年内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同时,今年我市要制定出台原国有企业大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政策,解决好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断保”问题。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1995]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保险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改革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充分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在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义务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应大体公平,享受者待遇差别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别。养老待遇也要适当体现劳动贡献的差别,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鼓励用人单位依据经济效益状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提倡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五条 养老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根据实际支付的需要,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一)城镇各类企业和不在城镇的非乡办企业及其职工和临时用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军办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第七条 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根据实际支付需要和不低于缴费工资总额3%的积累率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全部雇员或帮工总人数为基数,按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新招录用的职工,按招收录用之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建单位应在开办30日内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的比例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之和;

(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基数;

(三)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授3%的比例缴纳;

(四)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两项费率之和缴纳;

(五)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3%缴纳,自本办法实施之日

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缴费百分点,最终达到8%。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如遇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

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各级社保局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标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将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和个人缴纳的金额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指用人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和个人缴费的全部金额及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包括运营的实际收益部分)。

(一)本办法起步阶段单位划转记入个人帐户部分为9%,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为职工上年度月缴费工资的3%,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增加相应减少单位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最终单位划转记入部分为4%,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为8%。个体劳动者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社保局定期通过单位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职工也可以到社保局随时查询。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为止。

(四)职工或离退休(包括退职)人员因死亡等原因个人帐

户储存额尚未领取完,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单位划转部分的余额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先缴纳后支付的程序运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保局暂停拨付该单位的退休费用,同时停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后,社保局方拨付退休费用,补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受益单位的受益部分不补拨。

第十三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在同一地区内调动工作的,只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跨社保局管辖范围调动工作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累计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随同调动手续转移到调入地社会保险部门。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经当地社保局审核,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凡未实行基本养老金统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统筹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当时规定的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个人的工龄方可计为缴费年限。

安置就业的转业、复员军人,其军龄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劳务输出、停薪留职、企业富余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为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内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按下列办法计发:

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额=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退休前3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4%×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50;

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额=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5%+退休前3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1.4%X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50;

按以上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计发办法待遇的,其差额部分用社会统筹金予以补齐,并入基本养老保险金。高于原计发办法待遇的,其增加部分每月不得超过30元。原计发办法待遇的计算一律以1994年12月31日前职工档案记载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凡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另加1995年至职工退休时当地每年正常调整离退休费用增加的数额。

(二)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按下列办法计发:

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额=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系数÷150;

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额=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系数÷150;

系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适时调整。

(三)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按下列办法计发: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次性付清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额=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2+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

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额=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50;

缴费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月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

额=退休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50。

(四)本办法实施前纳入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仍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并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增加的待遇。

(五)本办法实施后,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离退休条件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七)因工(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机制。市社保局每年 7月1日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可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终止、分立、兼并、合并、转让以及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中断缴费时.应在30日内到当地社保局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其个人帐户仍予保留,缴费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离退人员失去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当月,应到当地社保局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十九条 社保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征集的养老保险金,未按规定存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二)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减免或增加企业和职工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四)擅自减发或增发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

(五)擅自提高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的。

第二十条 社保局将对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数及费用情况定期进行稽查,对弄虚作假、少缴、漏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除按规定补缴外,还要缴纳应缴金额1%的罚款。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日增缴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

(一)用人单位在完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各项税费后,单位职工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时,应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与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挂钩,挂钩比例一般控制在6:4以内(即单位不超过60%,个人不低于 40%)。单位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5%,超过5%要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 http://www.shebaocxw.com

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要根据职工的劳动岗位、贡献、工龄等情况拉开档次。具体办法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当地社保局备案。

(二)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由社保局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实行单立个人帐户管理。

(三)个人帐户储存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单位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帐户内的本金和利息收益均属个人所有。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本人意愿一次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调动工作应随同转移,职工死亡后可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破除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用人单位的所有制界限、隶属关系界限、劳动者身份界限,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企业负担,要逐步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移到社会上来,强化社会保险服务职能,加快社会化服务步伐,提高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5日印发的《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旅方案》(呼政发[1994]54号)同时废止。

须符合以下办理条件:

1、申办人持人民路街道户口簿(原件第一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各三份),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份)且男年龄满50周岁,女年龄满40周岁的辖区居民;2、下岗或失业两年以上,并有相关证明材料;3、有下岗再就业优惠证,买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三份);4、失业证(原件,复印件三份),如果本人没有失业证可以不带;5、本人持医疗本及医疗完税税票(前一年度或当年度原件,复印件三份);6、本人养老本及前一年度养老金完税税票(原件,复印件三份)。

办理程序是:

1、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签定灵活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带1张1寸彩色相片),在服务大厅办理;2、在经办人审核后签字, 报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服务大厅办理;3、审批表及本人材料装袋上报(本人材料包括养老本、优惠证、买断协议书、医疗本原件、所有原件的复印件一份,在服务大厅由本人和经办人共同办理);4、由劳动保障所整理上报赛罕区人社局审批;5、由劳动保障所整理上报市人社局在就业服务科审批;6、审批合格后,个人交纳社会保险部分;7、由劳动保障所填写花名册(一式六份)上报市、区人社局审核;8、由劳动保障所填写花名册上报市劳动局养老科、医疗科、失业科认定;9、由劳动保障所根据花名册分类填写养老、医疗、大额失业税票;10、由劳动保障所办理税款的分类入库工作;11、由劳动保障所办理养老、医疗的输入、分账、核账、进单、 上卡、贴票、盖章以及个人补贴档案,台账的管理工作。

还有几个个人注意事项请市民留意:

1、劳动保障所只留存养老本及优惠证原件,本人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随意借用。2、每年及时交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每年6月底前办理)3、下岗失业人员年龄在男满58周岁、女满48周岁的应及时到劳动保障所服务大厅咨询相关政策,并办理“4858”失业补贴。

责任编辑: renli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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