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拼团购房223群(137)
  • 浅浅:这个楼盘到底好不好?
  • 雪花飘飘:好的呢。
  • 零:这个楼盘周边环境设施怎么样?
  • 英雄:我去看过,很齐全。
  • 牛转乾坤:这个楼盘价格波动大么?
  • 日记本:这个楼盘性价比高。
  • 回忆:我建议你们去楼盘看看。
  • 大头:也可以直接咨询置业管家。
  • 吃了么:什么时候大家一起去看看啊。
  • 蓝天:上周我已经签合同了。
241人申请入群

2017年呼和浩特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 2017-11-17 10:36:01

来源: 独特网

分类: 房产楼讯

2251次浏览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2016年呼和浩特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管理办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呼和浩特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及政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应视为房屋租赁:

(一)提供房屋由他人承包经营的;

(二)将房屋内的柜台、橱窗、铺位等设施、设备出租给他人就地使用的;

(三)以联营、入股等形式将房屋提供他人使用,房屋所有权未发生变更的。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租赁管理

第八条 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驻呼部队、外地驻呼机构和涉外的房屋租赁,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租赁登记备案和管理。

第九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申请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或证明;

(四)共有房屋的共有人必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已设定抵押房屋,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委托代管房屋必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办理《房屋租赁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年检手续。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产权不清、权属有争议的;

(三)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六)在依法公告拆迁范围内的;

(七)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根据本市房屋租赁市场及供求状况,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指导价格并定期发布,但最低收入家庭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的除外。

各有关管理部门可参照指导租金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协商约定租金数额。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责任编辑: renlijuan

团购报名

最新楼讯
楼盘导购更多>>
购房指南更多>>
小编推荐
订阅楼市楼讯